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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二区检三部刑不诉〔20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75********,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东莞市**实业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镇**路**号住宅楼**。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期间,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和李某某、刘某某(已死亡)在本市**镇东莞市**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密谋通过冒用他人的出口信息骗取出口退税,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某对此表示同意。后由刘某某通过中介买来货柜信息,并在报关单上填报**公司出口信息,徐某某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明知刘某某填报的报关单是为了骗取出口退税,仍让公司的财务员根据报关单开好出口发票,然后向税务局申报退税。2015年至2016年期间,李某某、徐某某、刘某某利用上述以套用他人的出口信息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手段,共骗取出口退税435752.26元。2018年3月6日,经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对**公司开展税务检查并查处,对**公司追缴已骗取的退税款并处一倍罚款,后将本案移交东莞市公安局处理。2020年3月20日, 徐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鉴于徐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徐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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