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 ,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9195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五烈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徐某某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 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东台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2日下午5时许始,被不起诉人徐某某 、金某乙、金某甲到位于东台市五烈镇**村**组的金某丙家农田,窃取东台市供电公司拆卸的的高压线铁塔,金某丙、金某戊、金某丁从晚7时许加入,6人共同实施盗窃,并约定事后平分财物,至11月3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 等6人将窃得的全部钢材运至金某乙家。经鉴定,窃得的钢材共1810kg,价值3982元,其中金某丙、金某戊、金某丁至少窃得钢材1000kg,价值22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是否存在经济纠纷、被不起诉人徐某某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没有查清,东台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 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台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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