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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涉嫌故意伤害)_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盈检公诉办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镇**街农贸市场**百货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在盈江县**镇**街农贸市场**百货店门口发生纠纷,后徐某将杨某某打伤,经盈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杨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自愿协商,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盈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_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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