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卢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卢锦威)(公开版)_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2********717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住**镇**名居**栋**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宜春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5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宜春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6月犯罪嫌疑人徐某甲在江西省丰城市成立了丰城市**有限公司,经营PVC/PVE颗粒,废旧塑料制品等,为公司实际控制人。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8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徐某甲通过中间人徐某乙介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取伪造虚假的购销合同、虚假的销售出库单等手段,向犯罪嫌疑人卢某某经营的广东**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品名为PVC/PVE颗粒废旧塑料制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发票总金额为3452951.57元,总税额为562279.93元,涉案金额4015231.5元。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给国家造成40余万元税款损失。

2017年10月份徐某乙在丰城向犯罪嫌疑人徐某甲提出,朋友在广东东莞有一家君**公司,需要品名为PVC/PVE颗粒废旧塑料制品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人谈妥,在没有任何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徐某甲公司向徐某乙朋友公司开具PVC/PVE颗粒废旧塑料制品进项发票40份,并支付票面额7个点的开票费用。徐某乙将君**公司的开票资料交给犯罪嫌疑人徐某甲,要求犯罪嫌疑人徐某甲按开票资料信息将4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出。自2017年11月至2018年8月份开始分多次开给君**公司。每次开好发票后,徐某乙会通知犯罪嫌疑人卢某某,让君**公司公对公将货款按开票金额打给犯罪嫌疑人徐某甲公司,同时犯罪嫌疑人徐某甲公司会将准备好的虚假购销合同、丰城市**公司销售出库单连同发票一起邮寄给君**公司,犯罪嫌疑人徐某甲再利用杨某某、徐某丙的个人账户,扣除徐某乙购买发票7个点的费用后,君**公司货物余款打回给徐某乙的个人账户。君**公司收到犯罪嫌疑人徐某甲公司制做的购销合同、丰城市**公司销售出库单后,将盖好君**公司公章的购销合同、丰城市**公司销售出库单寄回给犯罪嫌疑人徐某甲公司,至此完成制造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假象。

2017年至2018年期间,开票介绍人徐某乙每次收到犯罪嫌疑人徐某甲公司回的货款后,在扣除自己开票金额3个点介绍费用,将余款打回君**公司犯罪嫌疑人卢某某个人账户,徐某乙从中获取非法利益12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本院仍然认为宜春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卢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