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乡市院公诉刑不诉〔2018〕5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丁,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2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住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7年8月18日被宁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9月23日被宁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12月14日经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宁乡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丁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12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4月2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7年11月29日、2018年2月16日、2018年5月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宁乡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4月,李伟堂(起诉)、徐某乙、徐某甲、徐某丙(在逃)和被不起诉人徐某丁等人商量以假冒投资的形式骗取政府工作人员到广东省惠州市,然后以牌局的形式实施诈骗。2017年6月7日至7月24日止,李伟堂假扮“**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理蔡某某来宁乡县老粮仓镇租一千多亩地种植葡萄建红酒加工基地。于2017年7月17日,李伟堂以考察的名义将谢某某等人骗至广东省惠州市。7月18日上午,李伟堂以与公司董事张某某(由徐某丙假扮)单独见面邀请谢某某至惠州市世纪华园酒店915房间,商谈一番后,邀请谢某某进行“大家乐”赌博活动,通过换牌控制发牌顺序的形式,由徐某乙假扮的“何某某”赢得被害人谢某某32.8万元,后逼迫谢某某转账支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宁乡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丁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在案发后赔偿了谢某某的损失取得了其谅解。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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