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蕉检一部刑不诉〔2020〕Z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7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住蕉岭县**镇**街,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丘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7198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住蕉岭县**镇**街**栋***,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7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住蕉岭县**镇**局附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蕉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丘某某、赖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徐某乙、刘某某(以上两人均另案处理)为捕野猪食用,合谋到山上猎捕野猪,后两人共同出资,由徐某乙在淘宝网购买钢索套夹,用于猎捕野猪。2019年10月,徐某乙、刘某某共同到蕉岭县**镇**村**山场安放钢索套夹。2020年3月12日下午,徐某乙收到套夹自动发射信号装置的电话提示,随后告知刘某某,刘某某于次日上午7时左右前往**山场查看,发现夹子夹住一头野猪。后两人商定当天下午再到**山场处理野猪。2020年3月13日下午,徐某乙邀其朋友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和丘某某,刘某某邀其朋友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由刘某某和丘某某携带刀具,五人驾乘徐某甲的粤M*****小汽车于当天下午16时左右从蕉城镇出发前往**镇**村**山场。到达**山场山脚,赖某某留在位于山脚的林某某住家等候,帮忙煮开水。徐某乙、刘某某、徐某甲、丘某某四人上山将野猪捆绑抬到**村**林某某住家的门坪处。后徐某乙、刘某某、徐某甲、丘某某、赖某某五人共同宰杀野猪,宰杀后放至徐某甲小车的后备箱后离开。随后行驶至**镇**村**电站附近的村道时被民警查获,现场查获钢索套夹、野猪肢体、刀具、猪钩等物品一批。
本院认为,徐某甲、丘某某、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丘某某、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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