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买卖证件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赫检公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01196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内退人员,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路**区。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3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买卖证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4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不起诉人徐某甲为套取自己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便通过互联网找到制售假证人员“离骚”,在徐某甲与“离骚”商量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事宜后,徐某甲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件和照片用于制作虚假证件。4月8日,“离骚”带着制作好的虚假的徐某甲与黄某某(无法查实真实身份)的结婚证与徐某甲在益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见面并把结婚证以及其他证件交给了徐某甲,徐某甲在查看了虚假的结婚证以及其他证件后向益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交了提取住房公积金中心的申请和虚假的结婚证,益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受理后提取了徐某甲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40000元转至徐某甲的银行账户,徐某甲按约定支付了15000元给“离骚”,其余的25000元被其挥霍。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有: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结婚证、公积金提取的相关手续证明、银行流水等书证;2、徐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退赔了违法所得,被不起诉人徐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