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5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徐某甲驾驶浙G00****D大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沿云山街道人民南路行驶,17时15分经过人民南路与延安路交叉路口自北向东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直行的行人徐某乙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徐某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3月29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拨打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
经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徐某乙负次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现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