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未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寿县**镇**村**组。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20时54分时,徐某甲持C1驾驶证驾驶苏E*****号小型轿车沿寿县瓦东循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寿县小甸镇吕圩村弯道处时,撞到路边水泥防护墩,致徐某甲及车上乘员张某某、徐某乙、徐某丙受伤,车辆及路边水泥防护墩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徐某丙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徐某甲报警并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徐某丁证言;3.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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