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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浔检公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4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徐某甲酒后驾驶桂R****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其儿子徐某乙由桂平市木圭镇木圭圩方向往木圭镇白寺平十字路口方向行驶,至木圭镇开发区路段,被不起诉人徐某甲驾驶的摩托车与其驾车行向右侧民宅发生碰撞,造成徐某甲、徐某乙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徐某乙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徐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桂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乙不负事故的责任。案发后,徐某乙的母亲杨某某对徐某甲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获得谅解、和被害人是父子关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桂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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