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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四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7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东县,现住址如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14时2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徐某甲驾驶苏F8****号小型普通客车,车内载乘徐某乙(男,公民身份证号:3206231940********,系徐某甲父亲)、徐某丙(男,公民身份证号:3206231999********)、魏某某(女,公民身份证号:3206232015********),由北向南行驶至如东县袁庄镇X218线4KM+300M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致徐某乙受伤,抢救无效于2020年6月16日死亡。如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徐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甲主动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事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属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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