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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78********,汉族,小学毕业,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通许县,住通许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2019年1月12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9年1月23日经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2日1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甲驾驶皖K*****号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沿通许县朱砂镇朱砂村至斗厢村公路后王寨村路段由北向南倒车时,将徐某乙撞倒,徐某乙当场死亡。经鉴定,徐某乙系头颅崩裂死亡;经认定,徐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徐某甲在案发后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本人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徐某甲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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