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221992********,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月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分别于2019年8月9日、2019年10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9月初左右期间,被不起诉人徐某甲通过徐某乙(已起诉)或其他途径购买淫秽视频直播平台“Color”(由“Max”等改名)充值卡密,并通过微信等网络平台进行贩卖,从中牟利,期间非法获利1000元左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又能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物品依法解除扣押,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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