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习检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住习水县**镇**村**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日被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陈某某回贵州习水县永安镇老家过年期间,到邓某甲家闲聊时,告知邓某甲在缅甸务工的工资比在国内的工资高,邓某甲、徐某乙夫妇便商定到缅甸勐波务工。后徐某乙和邓某甲夫妇将要去缅甸勐波务工的消息告诉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和许某某、邓某乙等三人。2020年3月9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和徐某乙、邓某甲、许某某、邓某乙五人从习水县永安镇老家出发,于2020年3月10日上午到达云南省孟连县城。因在孟连县不能办理出入境证,陈某某便联系了一名叫岩某甲(另案处理)的当地人,并讲好每人支付2000元的费用将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等五人带到缅甸。岩某甲让岩某乙(另案处理)、岩某丙(另案处理)一起将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等五人带至缅甸孟平,随后陈某某驾驶车辆在孟平将被不起诉人徐某乙等五人接到缅甸勐波县城的工地上务工。
2020年4月因缅甸新冠肺炎疫情严重,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和邓某甲、徐某乙、许某某四人商定回中国。邓某甲联系带他们回国的人后,于2020年4月24日晚,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和邓某甲、徐某乙、许某某四人从缅甸勐波回到中国云南孟连县的芒信镇。2020年4月25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和邓某甲、徐某乙、许某某四人在芒信镇至孟连县城的途中被孟连县公安局芒信边境派出所拉嘎执勤点查获。
本院认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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