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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危险驾驶案)_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怀检刑不诉〔2021〕5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镇**村**组**号,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1年2月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贵CZ****的白色北京牌普通小型客车搭载聂某某、喻某甲、喻某丙等3人由中枢一小停车场驶出,途径街心花园、老公安局路口,行驶至葡萄井路段时被交警现场查获,经对徐某甲呼气式酒精检查,检测结果为106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后办案民警依法对徐某甲进行抽血送检,经仁怀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徐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破案报告书、户籍信息、凡进必查、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护士资质证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查获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查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查询单;2.证人证言:证人聂某某、喻某乙、王某某、喻某甲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仁怀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机构及其人员资质;5、试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其系初犯,血液内酒精含量较低,未造成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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