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31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街道**社区**号。2014年11月2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罚款2000元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6日20时04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饮酒后驾驶浙B5****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县福应街道锦绣明珠小区前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抽血送检,徐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16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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