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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危险驾驶案)_杭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杭锦旗人民检察院

杭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26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杭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00时59分,被不起诉人徐某甲醉酒驾驶蒙K**号别克小型轿车,沿杭锦旗锡尼镇林荫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教体局门前路段处时,被杭锦旗交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徐某甲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4.42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归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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