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8时13分,徐某甲酒后驾驶甘H****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凉州区连霍高速1954km+200m(武威收费站)处时,被武威市凉州区交通警察支队阳畦高速公路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7月22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徐某甲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0.68mg/100ml。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也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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