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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9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寿宁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甲饮酒后驾驶无牌照电动二轮摩托车,从寿宁县鳌阳镇东区开往解放街方向,途经县消防大队门口路段时被寿宁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民警现场检测,徐某甲呼气酒精含量为102mg/100ml。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当晚徐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3.7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甲醉酒后驾驶的电动二轮车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机动车,其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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