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仁怀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性别: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9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街道**组,住贵州省仁怀市**街道**小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1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在仁怀市**新城*期范某某家中醉酒后,持C1准驾车型(驾驶证号码:5221301997********)驾驶证,醉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贵CJ****的小型普通客车从仁怀市国酒新城一期往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六转盘方向行驶,当其驾车行驶至仁怀市飘香路罗家坝路段时被仁怀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5mg/100ml,后将徐某甲带至仁怀市中医院抽取血样送仁怀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51.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凡进必查、机动车及驾驶人查询结果单、徐某甲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公安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酒检单、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提取人资质、指认照片及现场视频截图、悔过书、现场检测报告书;2.证人证言:蔡某某、钱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仁怀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光盘5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徐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系初犯,醉驾没有造成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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