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男身份证号码500227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璧山区人,住重庆市璧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甲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搭载一人,行驶至重庆市白市镇驿云路亚光园路段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随后公安人员将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徐某甲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88.5mg/100ml,系醉酒驾驶。徐某甲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材料等书证;

2.证人徐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指认现场、血样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