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男,身份证号码500227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璧山区人,住重庆市璧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甲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搭载一人,行驶至重庆市白市镇驿云路亚光园路段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随后公安人员将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徐某甲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88.5mg/100ml,系醉酒驾驶。徐某甲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材料等书证;
2.证人徐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指认现场、血样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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