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现用名徐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8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现住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小区**栋**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3日15时14分,被不起诉人徐某甲驾驶蒙B6****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九原区站北路与黄河大街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仪检测,结果104mg/100ml, 后执勤民警将徐某甲带至九原区医院抽血后,送至包头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结果为97.8mg/100ml。
本院认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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