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检诉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男,196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6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收购,住江苏省宝应县**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宝应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9月17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21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徐某甲酒后驾驶牌照为苏KN****的小型轿车,从宝应县苏中路行驶至莲花嘉园小区西侧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淮安市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认定:徐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5.6mg/100ml。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宝应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徐某乙等人证言;
3.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供述和辩解;
4. 淮安市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
等。
本院认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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