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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111971********,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现住本市城中区**路**园**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甲酒后驾驶桂B****9宝骏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友谊路时,被现场执勤的交警查获。经提取血样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15mg/100ml。

2020年8月7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经电话传唤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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