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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2197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镇**村**号,住衡水市桃城区**小区**室,衡水市**有限公司经理。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甲饮酒后驾驶冀TQ****小型汽车,沿衡水市东湖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衡水市职业技术学院门口附近被衡水市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执勤民警查获,被带至衡水市永兴医院进行抽血,后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徐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 59mg/100ml。

本院认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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