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乳检二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211976********,汉族,中专文化,成都**艺术总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乳山市**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成都市**小区**栋**室。2012年10月31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1月份,犯罪嫌疑人徐某甲利用其乳山市**公司职工的身份,在明知乳山市**镇**村“马槽里”不具备新上变压器的条件下,仍然接受被害人钱某某、邵某某、符某某等人的请托,谎称能够为钱某某、邵某某、符某某等三人在乳山市**镇**村“马槽里”虾池安装所需变压器。徐某甲为取得钱某某、邵某某、符某某等三人的信任,伪造时任乳山市领导毕某某的签字,并与他们签订施工合同,分多次骗取钱某某、邵某某、符某某等三人安装变压器预付款人民币36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经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乳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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