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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寻衅滋事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女,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住沭阳县**街道**路**号**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沭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1年庙头镇政府周边拆迁,涉及到毛某某家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时镇政府安置毛某某家两块宅基地。一块宅基地现在由其儿子徐某乙盖房并居住。另一块宅基地安置在本村3组土地上。2005年,庙头村3组村民提出毛某某一家系4组村民,不该安置在3组的集体土地上。后镇里协调毛某某一家,以15000元钱对其进行货币安置。2007年,毛某某一家提出,针对3组原宅基地上的树木要进行补偿,镇内又支付其4000元钱,后毛某某以及子女徐某甲等人在保证书上面签字,承诺以后永不再提宅基地和树木的事情。2015年,毛某某一家再次提出该宅基地属于她家,并请求庙头镇政府确权。2016年9月30日庙头镇政府下发庙政发【2016】57号“沭阳县庙头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书”,结论是毛某某一家提出的土地属于庙头镇庙头社区第三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后毛某某提出行政诉讼,要求庙头镇政府撤销决定书。分别于2017年1月、6月、2018年9月被宿城区人民法院、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毛某某以及其女儿徐某甲等人多次到江苏省信访局、国家信访局信访告状。2019年8月18日,徐某甲再次到北京准备信访告状。庙头镇政府政法书记张某某带领仲某某、荣某某、陈某某等人到北京接访。在8月22日早上,张某某等人发现徐某甲已经在国家信访局内排队登记。张某某与其接触时明确告知其不可能再给她家宅基地以及房屋,后徐某甲提出给5万元钱也可以。张某某立刻向党委书记汇报,书记徐某丙短信中明确告诉张某某不得花钱,徐某甲不回来就将张某某等人停职专门处理徐某甲家的事情,张某某迫于无奈,同意给徐某甲5万元钱。后张某某拿出2万元、仲某某拿出1.4万元、陈某某拿出0.3万元、荣某某拿出0.6万元钱,共计支付给徐某甲4.3万元钱。后徐某甲同意回沭阳。在回来之后,徐某甲多次到乡政府找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索要剩下的8000元钱,但是张某某等人一直未理睬。2019年11月24日,徐某甲再次进京就宅基地事情上访,后于2019年11月30日被庙头镇镇政府工作人员张某某等人带回沭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沭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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