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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开设赌场案)_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2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务工,住常山县******室,因本案于2019年5月29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0日左右,被不起诉人徐某甲通过张某某(另案处理)开通“辣手麻将”手机游戏代理号及亲友圈,张某某赠送其50000张房卡。徐某甲成为代理后在“辣手麻将”中创建了名为“老鼠爱大米”的亲友圈,并组建了名为名为“麻将桑圆群1000-1分分房费3元”的微信群和名为“桑园小区”的吹牛聊天软件群,赌博群内有四五十个成员。参赌人员通过徐某甲发布的房间号进入“老鼠爱大米”亲友圈进行赌博,赌局结束后参赌人员在微信群或吹牛群内结算赌资,徐某甲从赌局中赢钱最多的参赌人员处收取房卡费1元。至2020年5月,徐某甲抽头获利10000元。归案后,徐某甲退出1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刑事强制措施相关文书、归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刘某某、陈某某、韩某某、王某某证言 ;

4.被不起诉人徐某甲供述与辩解 1P11-35

5.电子数据: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退出非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徐某甲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由江山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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