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开设赌场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平检一部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道**花苑**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22日及2020年3月21日至2020年6月15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在平阳县**镇**路**号**店中开设赌场,以搓麻将台炮的形式聚众赌博,累计抽取头薪人民币为7500元左右。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甲于2020年6月15日在平阳县**镇**路**号**店被公安民警抓获,现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退赃单据、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乙、马某某、周某某、陈某某、何某某、徐某丙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5.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认罪认罚,且已退出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作相对不起诉。

对被不起诉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500元及扣押的赌具,建议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