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一区一部刑不诉〔2020〕Z5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女,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0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2019年5月29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被中山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5月28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徐某甲与其丈夫高某某(已判刑)伙同徐某丙(已死亡)在以其为法定代表人的我市西区沙朗广丰苑13卡棋牌室内,由高某某纠集他人在棋牌室内赌“三公”,每把抽水10至20元,共非法获利人民币7、8千元。其中,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明知棋牌室内存在赌博情况仍提供场所并参与赌博、打扫卫生。
同年5月28日,公安人员在上述棋牌室抓获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并当场缴获扑克牌及赌资若干。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行为。
上述犯罪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属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扣押物品由中山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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