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1〕4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74********,仡佬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及居住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栋**单元**楼**号,2020年10月29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被该局于当日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范某某,贵州黔鹰(南明)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6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在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就其与债权人杨某某债务纠纷作出生效判决的情况下,私自转移财产,将登记在其名下的一辆沃尔沃xc60轿车以16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2020午11月30,徐某甲与杨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徐某甲将该车作价16万元,以物抵债转移登记至杨某某名下。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徐某甲系初犯,现已恢复其财产并继续执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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