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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故意伤害案)(徐瑞常)(公开版)_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独检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贵州省独山县人,住贵州省独山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7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甲与兄弟徐某乙因琐事发生打斗,双方互相殴打导致徐某乙面部被砖头磕伤,后被赶来的徐某丙拉开,案发后,徐某甲主动报警。经鉴定,案发现场有血迹的砖头上检测出徐某乙的DNA,徐某乙所受损伤达轻伤二级。2019年11月11日,徐某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徐某乙人民币1500元,得到谅解。

本院认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已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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