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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故意伤害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邢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1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会芹,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邢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和徐某乙在**村因琐事发生口角后互相殴打,徐某甲用拳头将徐某乙鼻子打伤,经鉴定徐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民事部分已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且与被害人系堂兄弟,无其他从重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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