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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故意伤害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4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盘州市**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甲与被害人徐某乙等人在盘州市**乡**村**组徐某丙家喝酒时,徐某甲与徐某乙发生纠纷引起打架,在徐某丙家门前徐某乙头部被徐某甲用菜刀砍伤后住院治疗。2020年05月07日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论为徐某乙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徐某乙的面部损伤鉴定为十级伤伤残。2020年9月8日,徐某甲与徐某乙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徐某乙经济损伤人民币119670元,取得徐某乙的谅解。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徐某甲于2019年12月11日经坪地派出所口头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且被害人有一定过错,依法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甲不起诉。

涉案工具菜刀一把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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