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25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不起诉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12月20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甲伙同同案人徐某乙、徐某丙(均另案处理)在本市白云区竹料大道西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门口,因琐事与黄某某、李某某发生纠纷,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用拳脚殴打黄某某等人,致二人受伤。经鉴定,黄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徐某甲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身罪行,并已赔偿黄某某等人,有积极悔罪态度。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且积极履行赔偿义务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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