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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故意杀人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通检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北京市通州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出生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号,现住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甲酒后到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号其父亲徐某乙家中,因卖房问题与父亲徐某乙发生争吵,后使用事先携带的水果刀将徐某乙左胸部扎伤,致胸部软组织损伤、胸壁锐器伤。后徐某乙逃至屋外,徐某甲在邻居的劝说下停止杀害行为,经鉴定徐某乙伤情为轻微伤。

2019年9月2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在现场被民警抓获,现已获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犯罪中止,获得被害人谅解,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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