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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5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村**巷**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

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区**厂法人代表徐某乙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在2012年借到徐某丙(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的胞弟)500万元人民币,约定利息及还款日期,至2015年2月10日已还利息281万元,余下的本金及利息徐某乙无能力偿还,徐某丙及其胞兄徐某甲多次追讨无果,经协商2015年2月10日签定一份《以物抵债协议》,以**厂新厂(面积约18亩)土地使用权抵偿500万元债务,约定3个月时间内(2015年5月30日止)清理地上建筑物或附属物、设备后交付使用。但过了约二年,徐某乙仍没有将抵债物交付对方使用,徐某丙也没有对抵债财产过户和登记。为了获取该抵债物的使用权,于2017年3月7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遂对**厂新厂内的9套工人宿舍指挥钩机进行拆除毁坏。被毁坏的工人宿舍于2017年4月11日经湛江市麻章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结论为:288750元。案发后办案民警多次要求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到案交待清楚,但其一直回避,并委托胞弟徐某丙申请撤销案件,被不起诉人徐某甲于2019年8月20日被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麻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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