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石门县,公民身份号码432427197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石门县**乡**祠居委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18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由本院决定、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5日晚,犯罪嫌疑人徐某甲和亲戚徐某乙等人在石门县**镇“**山庄”吃饭,席间徐某甲喝了约二两白酒。当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徐某甲驾驶粤******号小型普通客车前往石门县**街道**社区。20时18分许,当车行至石门县**乡**村路段时,被在此执勤的石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犯罪嫌疑人徐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1毫克/100毫升。

归案后,犯罪嫌疑人徐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选择自愿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徐某乙的证言;2.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3.现场照片;4、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5、犯罪嫌疑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选择自愿认罪,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