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1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金湖县,住江苏省金湖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滁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陆有浩,系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滁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6月17日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向天长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法律规定发生变化,本院于2020年7月6日撤回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至11月16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天长市**镇**村**组袁某某、龚某某、卢某某等8户村民处,收购集中生长于姜庄组淌水沟西侧荒滩地(属农业用地性质)的树木,并支付19200元的买树款。后被不起诉人徐某甲雇佣徐某乙、何某某对所购买的树木进行砍伐,累计达120棵。
经安徽省每文林业有限公司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所砍伐的120棵树木为意杨树,立木蓄积为16.5231立方米。
案发后,徐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的上述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改之前的规定构成犯罪,但因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关于应当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法律规定发生变化,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砍伐生长于农用地上的林木已无需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故其行为已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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