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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滥伐林木案)_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77********,汉族,初中毕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市,住长垣市**办事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长垣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长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长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长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董丹丹,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垣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及值班律师董丹丹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了其购买的位于长垣市**镇**村东南地的81株杨树,后以19390元的价格卖于他人。经鉴定,被伐杨树81株,立木蓄积23.966立方米,木材材积15.5779立方米。经长垣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 15.5779立方米原木价值8570元。

2020年5月26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经长垣市森林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0年8月29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退出违法所得128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油锯照片;

2.书证:被不起诉人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薛某某等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长垣市林业局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长垣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徐某甲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2020831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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