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检公诉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4197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乡**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2020年6月15日将该案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5日补查重报;我院于2020年7月1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09月至2018年10月间,沧源佤族自治县**辖区村民鲍某某、陈某某、赵某某三家人耕牛先后被盗。接报后,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及时展开工作。经多方侦查,在暂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自治县**镇**村弄**水库库头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家附近的罗某某地里查获鲍某某家被盗的一头母水牛、赵某某家被盗的两头水牛(大母水牛、小水牛)。根据徐某乙、郑某某供述称:公安机关在耿马**水库库头徐某甲家牛圈及其子徐某乙家牛圈查获陈某某家被盗的两头公黄牛、在耿马**水库库头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家附近的罗某某地里查获鲍某某家被盗的一头母水牛、赵某某家被盗的两头水牛(大母水牛、小水牛)系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所有。经沧源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陈某某家被盗的2头黄牛价值为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鲍某某家被盗的一头母水牛价值为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赵某某家被盗2头水牛(大母水牛、小水牛)价值为12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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