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镇**村**组**号,现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徐某乙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甲至徐州市铜山区玉泉雅筑小区1号楼1单元楼下,趁无人之机,将徐某乙放在该处电动车内的一部OPP0牌手机盗走并离开该小区,后被不起诉人徐某甲返回该小区欲将手机归还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400元。

审查起诉环节,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系坦白、无前科劣迹、已退还赃物及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