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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盗窃案)_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沈泓洁,广西培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97827****。

本案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甲伙同徐某乙、张某某、罗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桂A****7箱式货车到都安瑶族自治县龙湾乡中旧村下河队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部**高架特大桥**号钢筋加工场内时,与该厂管理员黄某某取得联系,谎称其为电力公司派来收废旧人员,取得同意后,被告人徐某甲指使徐某乙、张某某、罗某某三人将工地内的废旧钢筋装上桂A****7箱式货车,后因装车的废旧钢筋过多引起黄某某的怀疑,黄某某遂要求徐某甲将已装车的钢筋进行过磅称重,过磅后,车上钢筋净重为4.3吨,黄某某经请示公司领导,领导不同意徐某甲等人将废钢筋拉走,后被告人徐某甲等人在卸货过程中,趁黄某某不注意将车上未卸完的废旧钢筋拉走,至南宁市兴宁区南湖路花鸟市场一家废旧物资回收中心贩卖,徐某甲获利9000元人民币,经鉴定,黄某某公司被盗的钢筋价值人民币3820元。案发后,徐某甲于2020年8月1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积极赔偿被害一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具体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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