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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盗窃案)_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郯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到其朋友侯宜成位于郯城县**镇**村的家中串门时,在侯宜成家中客厅桌子上盗窃侯宜成母亲蒋小梅包内现金3400元,并于当天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内。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甲一方退还赃款,蒋小梅出具谅解书。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退赃、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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