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湖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2日、2020年3月20日决定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决定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020年6月4日。
湖口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0月份被害人徐某乙到湖口县均桥镇接手经营宛某某的尺山沙场,**职工徐某甲以需要预交电费否则停电为由向徐某乙索要电费二万元。在徐某乙给了徐某甲二万元后,徐某甲仍以沙场欠电费要求徐某乙交电费,徐某乙又自行交纳电费五千元。2018年1月份,因沙场证件到期被停止经营后,徐某甲多次联系徐某乙,要求徐某乙结清所欠电费13070元,徐某乙未予理睬。2018年1月17日徐某甲以尺山沙场欠电费为由要求变压器的户主宛某某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用于将变压器停用,宛某某让其司机欧阳某某将其身份证复印将送给徐某甲,欧阳某某与徐某甲见面后,徐某甲以宛某某知情(事实上宛某某并不知情)要求欧阳某某在宛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上代写将变压器由徐某甲暂扣,并代签了一份变压器过户协议,徐某甲以此过户协议将尺山沙场的变压器从宛某某名下过户到自己的名下。2018年9月2日,徐某甲发现尺山沙场的变压器不见了,逐询问杨某甲,杨某甲告知变压器被杨某乙拆走,徐某甲询问杨某乙得知是杨某甲将尺山沙场的变压器卖给他,徐某甲告知杨某乙变压器已过户自己名下并尚有17070元电费未结清,如杨某乙不支付尚欠的电费则报警处理,徐某甲在杨某乙支付17070元后此事作罢。2019年4月19日徐某乙到尺山沙场发现变压器被盗逐到文桥派出所报案,民警调查发现,尺山沙场在徐某乙经营期间共消耗电费19721元,徐某乙给徐某甲的二万元预交电费款足以支付其所欠的电费,徐某甲在明知徐某乙的沙场不欠电费的情况下,以变压器已过户自己名下并尚欠电费为由向杨某乙索要17070元。
2020年4月23日,徐某甲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徐某乙的损失款共计人民币8万元,徐某乙对徐某甲的行为表示予以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湖口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有诈骗的行为,其欺骗的对象是杨某乙,而杨某乙基于错误的认识向其交付了钱财,但杨某乙是如何取得变压器的没有证据证明,即其是否有经济损失无法认定,而实际上徐某乙的权利已被侵害,因此诈骗的对象与金额无法认定,其涉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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