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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诈骗案)_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郯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0********,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中共党员,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被郯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徐某甲为其父亲徐某乙冒用老复退军人的名义从郯城县归昌乡民政部门骗取老复退军人补助金93000余元。

本案审查认定:

2002年1月至2013年3月,徐某丙任郯城县归昌乡民政办会计、民政办副主任期间,负责归昌乡复员军人身份审核、上报及生活补助发放等工作。2002年,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明知其父亲徐某乙不是复员军人,通过徐某丙为其父亲徐某乙申请补助(徐某甲、徐某乙均称为领取“补助”交给徐某丙1500元钱),徐某丙利用任归昌乡民政办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在向上级报送老复员军人补助名单时以徐某乙顶替已经死亡老复员军人邱某某的名字,至2019年,共骗领补助金98406元,由其父亲徐某乙花销。徐某甲辩称申请“补助”时并不知道补助的性质,领取后才知道系复退军人补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定》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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