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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诈骗案)_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柯检一部刑不诉〔2020〕34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0219*******,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衢州**中学教师,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路**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3月14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刑事拘留,3月15日变更为监视居住,3月18日被再次刑事拘留,2020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9年,被不起诉人徐某甲为了获取农村建房资格,动员其父母办理离婚手续并单独立户,由此获得审批建房资格。徐某甲于2009年6月12日带着其父母到柯城区婚姻登记处补办了结婚证,又于同年7月1日带着其父母到柯城区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2011年2月,徐某甲以其母亲陈某某名义申请建房并获批,2011年底房屋建造装修完毕。出于农村风俗及村民议论等原因考虑,徐某甲于2011年12月30日再次带领其父母到柯城区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复婚手续并领取了结婚证。

2018年4月,白云街道回龙村启动高铁新城整村搬迁工作,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徐某乙刻意隐瞒了其父亲徐某丙、母亲陈某某已经复婚的事实,向征迁工作组提供户口本、房产证、土地证、房产分割民事调解书等材料。最终,征迁工作组以徐某甲、徐某乙提供的材料认定徐林耀、陈卸兰是两户,并按照两户的征迁补偿标准签订了房屋征收安置协议。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徐水良因未申报父母复婚的事实,造成在离婚状态下签署协议可取得的资产价值比在复婚状态下签署协议可取得的征迁资产价值高2166247.48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徐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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