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25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女,1976年12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76********,汉族,职高文化,原新昌县**幼儿园教师,户籍所在地新昌县**镇**村**号,住新昌县**街道**路**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9月4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提供本人身份信息给**幼儿园园长黄某某,并以人民币480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了一本假的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2017年度、2018年度,作为**幼儿园老师,被不起诉人徐某甲以购买的该假教师资格证书分二次向新昌县**局骗取在职自聘教师奖励补助款共计人民币6335元。
2020年9月4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甲退赔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6335元。
本院认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赔赃款等情节,且又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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