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诈骗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25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女,1976年12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76********,汉族,职高文化,原新昌县**幼儿园教师,户籍所在地新昌县**镇**村**号,住新昌县**街道**路**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9月4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提供本人身份信息给**幼儿园园长黄某某,并以人民币480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了一本假的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2017年度、2018年度,作为**幼儿园老师,被不起诉人徐某甲以购买的该假教师资格证书分二次向新昌县**局骗取在职自聘教师奖励补助款共计人民币6335元。

2020年9月4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甲退赔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6335元。

本院认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赔赃款等情节,且又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