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镇**村**栋**,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镇**园**栋**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7日被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辩护人李博、李晓彤,均系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3日补查重报。
鞍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在2012年3月份,鞍山市**区**镇**村**地动迁过程中,徐某甲冒用其哥哥徐某乙的名义,以徐某乙2004年被动迁的176平房屋的相关手续办理谈迁,协议安置90平、56平和46平三套回迁房,由于回迁楼房房源紧缺,徐某甲并未实际获得上述三套回迁楼房,构成诈骗未遂。经辽宁大道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民馨园回迁楼房价格每平方米1500元,三套回迁房共计192平方米,涉案价值288000元;徐某甲实有176平方米无照房评估价格为134781元;徐某甲年补16平房款21980元,徐某甲实际诈骗楼房(未遂)金额为131239元。在2015年7月至2019年4月份动迁期间徐某甲诈骗房屋补贴234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鞍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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