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运输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甲与被害人张某某等人驾车前往肃南县西大口煤矿煤场运煤,徐某甲装完煤后在未进行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查的情况下,驾驶超载的新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新B****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煤场内由西向东行驶过程中,车辆制动系统发生故障,徐某甲未采取安全措施从驾驶室跳车,导致失控的新B*****号牵引车及新B****号半挂车与停放的新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新B****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站在新B*****号牵引车右侧的被害人张某某被碾压致当场死亡,车辆行驶一段路后侧翻,造成四辆车不同程度损坏。
经张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系胸部闭合性损伤、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新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新B****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制动系统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经肃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某甲负本起路外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76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甲过失操作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系亲属关系,且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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